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规范改革的若干建议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辽宁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进步,依据国务院工商登记规范改革精神,结合辽宁实质,现就推进我省工商登记规范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初次出资比率、货币出资比率、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情,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状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暂按现行规定实行。
3、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实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情,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4、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察住所的法定作用与功效及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合合法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5、将企业年度检验规范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规范。企业应当按年度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出资状况、资产情况、运营状况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看。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6、将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度报告规范。
本试行建议自2014年1月1日起推行。
辽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